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徵收程序 ( 101 年 06 月 27 日)
第11條
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但書所稱具機密性之國防事業,指具有軍事機密與國 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規定之機密性國防事業;所稱已舉行公聽會 或說明會,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興辦事業計畫於規劃階段已舉行二次以上公聽會,且最近一次公聽會 之舉行距申請徵收三年內。

二、興辦事業計畫已依都市計畫法舉行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並通知土地所 有權人,且最近一次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舉行距申請徵收三年內。

三、原事業計畫已舉行公聽會,於申請徵收後發現範圍內土地有遺漏須補 辦徵收。

四、原興辦事業為配合其他事業需遷移或共構,而於該其他事業計畫舉辦 公聽會或說明會時,已就原興辦事業之遷移或共構,聽取土地所有權 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