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  總則 ( 101 年 01 月 04 日)
第7條
申請徵收之土地遇有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應於可能範圍內避免 之;其未能避免者,需用土地人應先擬訂保存計畫,徵得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同意,始得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