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  徵收補償 ( 101 年 01 月 04 日)
第34-1條
徵收公告一年前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因其所有建築 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或情境相同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 會工作人員查訪屬實者,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並於徵收計畫書內 敘明安置計畫情形。

前項安置,包括安置住宅、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