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  總則 ( 101 年 01 月 04 日)
第3-2條
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時,應依下列因素評估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及 必要性,並為綜合評估分析:

一、社會因素:包括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及徵收計畫對周圍 社會現況、弱勢族群生活型態及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二、經濟因素:包括徵收計畫對稅收、糧食安全、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徵收費用、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農林漁牧產業鏈及土地利用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包括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文化古蹟、 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及對該地區生態環境、周邊居民或社會整體 之影響。

四、永續發展因素:包括國家永續發展政策、永續指標及國土計畫。

五、其他:依徵收計畫個別情形,認為適當或應加以評估參考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