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地籍圖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167條
圖解法之地籍圖應依地籍原圖同一比例尺複製之。

第168條
圖解法之地籍藍曬底圖應依地籍原圖同一比例尺複製,以標準圖廓坐標四 幅接合為一幅,並得視需要縮製如下:

一、地籍原圖為五百分之一者,縮製為二千五百分之一。

二、地籍原圖為一千分之一者,縮製為五千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