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總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8-1條
辦理本規則規定測量使用之儀器設備,應訂定計畫實施保養校正,其內容 應包含儀器設備之存放管理、保養維護、檢查校正項目及週期。
前項校正項目,應包含將儀器設備送至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或簽署國際 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承認辦法之認證機構所認證之實驗室辦理校正,及出 具校正報告。
登記機關依第一項訂定之計畫,應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