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戶地測量通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74條
戶地測量採數值法測繪者,其界址點間坐標計算邊長與實測邊長之差不得 超過下列限制:

一、市地:2 公分+0.3 公分√S (S 係邊長,以公尺為單位) 二、農地:4 公分+1 公分√S 三、山地:8 公分+2 公分√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