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戶地測量通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73條
戶地測量採數值法測繪者,其圖根點至界址點之位置誤差不得超過下列限 制:

一、市地:標準誤差二公分,最大誤差六公分。

二、農地:標準誤差七公分,最大誤差二十公分。

三、山地:標準誤差十五公分,最大誤差四十五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