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戶地測量通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73條
戶地測量採數值法測繪者,其圖根點至界址點之位置誤差不得超過下列限 制:
一、市地:標準誤差二公分,最大誤差六公分。
二、農地:標準誤差七公分,最大誤差二十公分。
三、山地:標準誤差十五公分,最大誤差四十五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