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戶地測量通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70條
戶地測量之比例尺如下:

一、二百五十分之一。

二、五百分之一。

三、一千分之一。

四、二千五百分之一。

五、五千分之一。

六、一萬分之一。

前項比例尺於特殊繁榮或荒僻地方得增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