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總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7條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準用本規則規定實施土地複丈或建築改良物測量。
土地複丈或建築改良物測量時,得免辦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程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