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觀測計算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64條
幹導線、支導線簡易平差計算之規定如下:

一、水平角閉合差,不得超過下列之限制:

(一)以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 1.幹導線:20 "√N (N 為含起迄二已知點之導線點總數)。 2.支導線:20 "√N+30"

(二)以圖解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 1.幹導線:1 '√N 2.支導線:1 '√N+1 '

二、水平角閉合差,採平均配賦,並算至秒止。

三、縱橫距閉合差,依各邊長與邊長總合之比例配賦,並算至毫米止。

四、位置閉合比數,不得超過下列之限制:

(一)以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 1.幹導線:1/5,000 2.支導線:1/3,000

(二)以圖解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 1.幹導線:1/3,000 2.支導線:1/2,000

前項幹導線、支導線亦得採最小自乘法嚴密平差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