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觀測計算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61條
圖根測量以衛星接收儀施測者,應加下列之改正:

一、星曆改正。

二、電離層改正。

三、對流層改正。

四、衛星及接收儀時錶改正。

五、接收天線相位中心及天線高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