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觀測計算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61條
圖根測量以衛星接收儀施測者,應加下列之改正:
一、星曆改正。
二、電離層改正。
三、對流層改正。
四、衛星及接收儀時錶改正。
五、接收天線相位中心及天線高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