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觀測計算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58條
距離測量用精於(含)5 mm+5 ppm 電子測距儀者,以單向觀測為原則, 照準觀測目標施測二次,取其平均值,算至毫米為止,二次之差不得超過 十毫米。

距離測量用鋼捲尺者,應往返施測二次,取其平均值,算至毫米為止,二 次之差不得超過三點二毫米√S (S 為距離,以公尺為單位)。但在平坦 地不得超過二點五毫米√S ;在地勢起伏地區不得超過三點八毫米√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