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總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3條
地籍測量之程序如下:

一、三角測量、三邊測量或精密導線測量。

二、圖根測量。

三、戶地測量。

四、計算面積。

五、製圖。

前項第一款之測量方法,得隨科技發展,採衛星定位測量或其他同等精度 測量方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