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圖解法複丈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44條
採圖解法複丈者,依下列規定訂正地籍圖:

一、分割複丈部分,應依土地複丈圖將地號以紅色雙線劃銷之,然後以紅 色移繪其新經界線,並以黑色註記其新地號。

二、合併複丈部分,應依土地複丈圖將不需要之部分經界線以紅色╳線劃 銷之。地號以紅色雙線劃銷之,並以黑色註記其新地號。

三、一宗土地跨二幅以上地籍圖時,其面積較大部分之地號以黑色註記之 ,其餘部分之地號以紅色註記之。

四、因地籍圖之伸縮致拼接發生差異時,應依其伸縮率,平均配賦。

五、因地籍圖上坵形細小,訂正困難時,得比例放大並量註邊長移繪於該 地籍圖空白處。如無空白位置,則另行加繪浮貼於地籍圖適當之處。

前項地籍圖已依第一百六十五條完成圖解地籍圖數值化者,得以複丈成果 訂正數值化圖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