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圖解法複丈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42條
分割複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已依第二百十條第一項規定實地埋設界標者,複丈人員於複丈 時應將其界標與附近固定明顯目標之實量距離及界標種類繪註於土地 複丈圖上,其分界實量之邊長,應以黑色註記於土地複丈圖各界線之 內側,其因圖形過小註記有困難者,得在該圖空白處另繪放大之界址 示意圖註記之。

二、依第二百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複丈人員應先將圖上位置及面積劃 分後,再於實地依土地複丈圖上劃分界線,測定本宗土地之周圍界址 及內部分割點,並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

三、土地分割時,其分割之本宗周圍界線,經實測結果在容許誤差以內者 ,周圍之界線不予變動,其內部之分割點應按宗地圖上距離與實地距 離之伸縮比例決定分割點,儘量在土地複丈圖上分別註明其實量邊長 ,並按其實量邊長計算面積。必要時得用較大之比例尺測繪附圖,作 為土地複丈圖之附件,不得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