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圖解法複丈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39條
土地複丈圖之調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地籍圖或圖解地籍圖數值化成果調製土地複丈圖時,應將其鄰接四 週適當範圍內之經界線及附近圖根點,精密移繪或繪製於圖紙上,並 應將界線之彎曲、鄰接圖廓線及圖面折縐破損等情形繪明之。

二、土地複丈圖調製後,應經核對地籍圖、原有土地複丈圖及地籍調查表 無誤後,始得辦理複丈。

三、土地複丈圖應按申請案件逐次調製,不得重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