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土地複丈通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38條
登記機關對土地複丈圖、地籍圖應每年與土地登記簿按地號核對一次,並 將核對結果,作成紀錄,存案備查,其如有不符者,應詳細查明原因,分 別依法訂正整理之。

前項不符如涉及更正登記,於循序辦理更正前,相關資訊有註記必要者, 應將註記內容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於標示部其他登記 事項欄註記之;辦竣更正登記後,應逕為塗銷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