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土地複丈通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37條
測量登記完竣地區內之未登記土地,其於辦理土地第一次登記前,應測繪 於各該地段之地籍圖內,並編定地號。其有新增圖幅時,應與原地籍圖幅 連接編號,並用紅色線拼接於地籍接合圖及一覽圖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