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土地複丈通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33條
土地分割之地號,應依下列規定編定,並將編定情形登載於分號管理簿:

一、原地號分割時,除將其中一宗維持原地號外,其他各宗以分號順序編 列之。

二、分號土地或經分割後之原地號土地,再行分割時,除其中一宗保留原 分號或原地號外,其餘各宗,繼續原地號之最後分號之次一分號順序 編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