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土地複丈通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32條
複丈發現錯誤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登記機關逕行辦理更正者外, 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一、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者。

二、抄錄錯誤者。

前項所稱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者,指原測量錯誤純係觀測、量距、整 理原圖、訂正地籍圖或計算面積等錯誤所致,並有原始資料可稽;所稱抄 錄錯誤指錯誤因複丈人員記載之疏忽所引起,並有資料可資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