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土地複丈通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31條
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之平面位置測繪,依下列規定:

一、同一他項權利人在數宗土地之一部分設定同一性質之他項權利者,應 儘量測繪在同一幅土地複丈圖內。

二、一宗土地同時申請設定二以上同一性質之他項權利者,應在同一幅土 地複丈圖內分別測繪他項權利位置。

三、他項權利位置圖,用紅色實線繪製他項權利位置界線,並用黑色實線 繪明土地經界線,其他項權利位置界線與土地經界線相同者,用黑色 實線繪明。

四、因地上權分割申請複丈者,應於登記完畢後,在原土地複丈圖上註明 地上權範圍變更登記日期及權利登記先後次序。

五、測量完畢,登記機關應依土地複丈圖謄繪他項權利位置圖二份,分別 發給他項權利人及土地所有權人。

前項他項權利之位置,應由會同之申請人當場認定,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 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