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土地複丈通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31-2條
區分地上權之位置測繪,依下列規定:

一、平面範圍之測繪,依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辦理。

二、垂直範圍之測繪,應由申請人設立固定參考點,並檢附設定空間範圍 圖說,供登記機關據以繪製其空間範圍,登記機關並應於土地複丈圖 及他項權利位置圖註明該點位及其關係位置。

以建物之樓層或其特定空間為設定之空間範圍,如該建物已測繪建物測量 成果圖者,得於土地複丈圖及他項權利位置圖載明其位置圖參見該建物測 量成果圖,或其他適當之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