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土地複丈通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31-1條
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者,應依申請人所主張占有範 圍測繪,並就下列符合民法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要件之使用情形 測繪其位置及計算面積:

一、普通地上權之位置,以其最大垂直投影範圍測繪;區分地上權之位置 ,以在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分平面與垂直範圍測繪。

二、農育權、不動產役權之位置,以其實際使用現況範圍測繪。

前項複丈之位置,應由申請人當場認定,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 其發給之他項權利位置圖應註明依申請人主張占有範圍測繪,其實際權利 範圍,以登記審查確定登記完畢為準。

關係人不同意申請人所主張之占有範圍位置時,登記機關仍應發給他項權 利位置圖,並將辦理情形通知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