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土地複丈通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27條
各土地所有權人調整後土地價值,與其原有土地價值無增減時,應通知申 請人申辦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調整後土地價值與其原有土地價值有增減時,應通知申請人就調整土地向 直轄市或縣 (市) 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