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土地複丈通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2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於辦理土地界址調整複丈後,應依 複丈成果改算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調整前後各宗土地地價之總合應相等。

實施界址調整之土地,其調整線跨越不同地價區段者,複丈成果應分別載 明調整線與原地籍交叉所圍各塊坵形之面積,作為改算地價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