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土地複丈通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25條
土地界址調整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如為 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並應符合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規定。

前項土地設有他項權利者,應先徵得他項權利人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