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土地複丈通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24條
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 為限。

前項土地之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抵押權、典權、耕作權等他項權利者, 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文件:

一、所有權人不同時,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

二、設定有抵押權時,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書。但為擔 保同一債權,於數土地上設定抵押權,未涉權利範圍縮減者,不在此 限。

三、設定有典權或耕作權時,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

登記機關辦理合併複丈,得免通知實地複丈。

第一項之土地設定有用益物權者,其物權範圍為合併後土地之一部分者, 應於土地複丈成果圖繪明其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