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土地複丈通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22條
司法機關囑託之複丈案件,應依司法機關所囑託事項辦理,對土地所有權 人不得發給土地複丈成果圖。
前項以數案併同囑託辦理者,應於辦理後按宗數計收土地複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