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土地複丈通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19條
採圖解法複丈者,應依第九十條至第九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採數值法複丈者,應依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 零二條之規定辦理。

因地區廣大必須先使用經緯儀補測圖根點者,應依第二編第二章圖根測量 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