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土地複丈通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15條
複丈人員於實施複丈前,應先核對申請人、關係人之身分。複丈完竣後, 應發給申請人土地複丈成果圖或他項權利位置圖。

複丈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其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界址調整 、調整地形或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而複丈者,應辦理地籍調查。

前項地籍調查表記載之界址,應由申請人當場認定,並簽名或蓋章;其未 於當場簽名或蓋章者,得於三日內至登記機關補簽名或蓋章。逾期未簽名 或蓋章者,應載明事由,發給之土地複丈成果圖並加註僅供參考,其所附 土地登記申請書件予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