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土地複丈通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14條
申請人申請複丈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五年內請求退還其已繳土 地複丈費:
一、依第二百十一條之一規定申請撤回。
二、申請再鑑界,經查明第一次複丈確有錯誤。
三、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
四、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其已支出之費用應予扣除。
申請人於五年內重新申請複丈者,得予援用其得申請退還之土地複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