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土地複丈通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14條
申請人申請複丈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五年內請求退還其已繳土 地複丈費:

一、依第二百十一條之一規定申請撤回。

二、申請再鑑界,經查明第一次複丈確有錯誤。

三、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

四、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其已支出之費用應予扣除。

申請人於五年內重新申請複丈者,得予援用其得申請退還之土地複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