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土地複丈通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13條
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敘 明法令依據或理由駁回之:

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

二、依法不應受理。

三、逾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