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土地複丈通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12條
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 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

二、申請書或應提出之文件與規定不符。

三、申請書記載之申請原因與登記簿冊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不 符原因。

四、未依規定繳納土地複丈費。

依排定時間到場,發現有障礙物無法實施測量,需申請人排除者,登記機 關應依前項規定通知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