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土地複丈通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10條
申請複丈經通知辦理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申請人應自備界標,於下 列點位自行埋設,並永久保存之:

一、申請分割複丈之分割點。

二、申請界址調整、調整地形之界址點。

三、經鑑定確定之界址點。

申請人不能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埋設界標者,得檢附分割點或調整 後界址點之位置圖說,加繳土地複丈費之半數,一併申請確定界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