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土地複丈通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07條
申請複丈時,應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權利書狀或其他足資證明文 件。

前項檢附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複丈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應於申請複丈時,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一併 申請土地標示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