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土地複丈通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06條
登記機關應備下列文件,辦理複丈:

一、土地複丈申請書。

二、土地複丈收件簿。

三、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

四、土地複丈案件補正、駁回通知書。

五、土地複丈地籍調查表。

六、土地複丈圖。

七、土地面積計算表。

八、分號管理簿。

九、土地複丈成果圖。

十、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

十一、他項權利位置圖。

十二、法院囑託辦理土地複丈成果圖。

十三、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