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土地複丈通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05條
申請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為之。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各依其規定辦理:

一、因承租土地經界不明者,由承租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二、因宗地之部分擬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者,由擬設 定各該權利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三、地上權之分割者,由地上權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四、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或第七百七十二條規定因時效 完成所為之登記請求者,由權利人申請。

五、因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者,由權利人申請。

六、共有土地之協議分割、合併者,由共有人全體申請。但合併或標示分 割,得由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申請。

七、因建造行為需要鑑界者,得由建造執照起造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 理人申請。

八、依土地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因土地浮覆回復原狀時,復權範圍僅為 已登記公有土地之部分,需辦理分割者,由復權請求權人會同公有土 地之管理機關申請。

九、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作成調處結 果確定者,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

十、依法令規定得由地政機關逕為測量者。

前項申請,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