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土地複丈通則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204條
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以下簡稱複丈):

一、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鑑界或變更。

二、因界址曲折需調整。

三、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調整地形。

四、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五、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 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