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段接續一覽圖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171條
段接續一覽圖之比例尺如下。但必要時得變動之:

一、地籍原圖為五百分之一者,縮製為五千分之一。

二、地籍原圖為一千分之一者,縮製為一萬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