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段接續一覽圖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170條
段接續一覽圖,應依地籍原圖縮製,並繪註本段範圍內地籍圖標準圖廓、 坐標、圖號、重要之道路、河流、建物及其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