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戶地航空攝影測量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117條
航空攝影後,應即繪製涵蓋圖,並檢查底片。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 行攝影或補攝:

一、航線偏差超過百分之十。

二、重疊不足,像對不能涵蓋全測區。

三、航高過高或過低,致底片比例尺與規定相差百分之十以上。

四、航傾角或航偏角大於五度以上。

五、底片有雲、陰影過長,模糊及其他因攝影或沖洗不良,致無法用於量 測及製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