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新 89.04.26 訂定)  ( 102 年 11 月 07 日)
第7條
耕地租約租期屆滿,除出租人依本條例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願繼續承租 ,並有繼續耕作之事實者,應申請租約續訂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