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應於標售前辦妥下列事項:
一、囑託註記:應於公告標售時,提供標售之土地及其改良物相關資料囑
託地政事務所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依土地法第二
十條第三項辦理標售中。
二、勘測及核對土地現況:應至土地現場勘測,拍照作成勘測紀錄,並記
載下列事項:
(一) 土地之使用情形,如土地上有工作物或農作物時,其權利人姓名。
(二) 物之占有使用人,如非抵押人或債務人占有時,其占有使用人及占
有之原因。
三、查對及準備資料:查對產籍資料,並備齊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地
籍圖謄本及位置略圖等以供閱覽。
四、公告:於開標十四日至十六日前公告標售。但有預先廣告傳播必要者
,得於開標前一至二個月公告。
五、現場標示:標售之土地,應於現場豎立標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