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 92 年 10 月 01 日)
第5條
標售之土地,應以整批、整筆標售為原則;如經辦理二次後仍無法售出, 得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視實際土地使用情況,妥為規劃,以分批、分 筆辦理標售。但有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分批、分筆標售應先徵 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