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 92 年 10 月 01 日)
第4條
土地所有權人於接獲前條通知送達後十五日內,對標售事宜如有異議,得 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提出異議,受理機關應於標售公告前處理 完竣。

前項異議處理,應將處理結果通知異議人,異議人不服處理結果,應於接 到通知書後三十日內,循行政救濟途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