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 92 年 10 月 01 日)
第3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標售前,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設有他項權利 者,並應通知他項權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