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 92 年 10 月 01 日)
第16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於辦理標售期間,土地及其改良物有下列情形之一 時,應停止標售程序,並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註銷標售之註記:

一、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者。

二、經公告徵收者。

三、經直轄巿或縣 (巿) 政府依法令公告禁止移轉者。

四、依第十三條規定停止標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