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 92 年 10 月 01 日)
第14條
逕為標售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如有優先購買權者,決標後應通知優先購買 權人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預繳相當於保證金金額之價款,表示願 意優先承購。逾期未繳,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者,於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直轄市或縣 (市) 政 府應出具證明文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九十七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