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 92 年 10 月 01 日)
第12條
投標人參加投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填具投標單:載明投標人、標的物、投標金額及承諾事項。自然人應 註明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法人應註明法人 名稱、地址、電話號碼、法人登記證或公司統一編號及法定代理人姓 名。投標金額應以中文大寫。

二、繳納保證金:其金額按標售底價百分之十計算 (計至千位) ,限以郵 局之匯票、經政府依法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託投資公 司、信用合作社、郵局、農會或漁會之劃線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並 連同投標單妥為密封,用掛號函件於開啟信箱前寄達標售機關指定之 郵政信箱。逾期寄達者不予受理,原件退還。

前項第二款之劃線支票,指以金融機構為發票人及付款人之劃線支票。